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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向娃哈哈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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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毕马威向娃哈哈公开道歉
独孤无人狂笑
发表于
2009-07-01
进微信群讨论
2009年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广州分所正式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公开登报道歉声明。该声明称:“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广州分所于2007年11月16日向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宿迁娃哈哈恒枫食品有限公司及宿迁娃哈哈恒枫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发送了一份信函,经宿迁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确认,该发送具有财产接管内容信函的行为违法,构成侵权,特此向上述三家公司就此行为道歉”。
又道歉又申诉 毕马威藐视中国司法
据了解,毕马威华振虽然于2009年6月27日在《国际商报》上刊登了道歉声明,但同时又在该报另一版面刊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声明,这再次证明了毕马威华振一贯藐视中国法律的行径。对于毕马威同时刊登申诉声明的行为,宿迁娃哈哈表示:对侵权行为进行道歉是根据依法生效的判决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毕马威不应采取任何手段对抗履行。毕马威一方面表示道歉,一方面又同时以公开声明的方式表示将进行申诉的伎俩,实质上是对履行生效司法判决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进行抵抗,也抵消了赔礼道歉这种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的法律意义。这种行为是对中国司法尊严的挑衅,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判决义务。宿迁娃哈哈将对此保留要求其真正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同时对于境外中介服务机构在中国所从事的违法行为,希望有关主管机关要大力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毕马威案”始末
这起案件源于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和萨摩亚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签发了临时冻结和接管令,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为被告资产的接管人。
此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就超越其接管权限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向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审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发送接管人函件,被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告上了法庭。2008年11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毕马威的发函行为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并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各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但毕马威并不服从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其称“境外法院最终任命黄珍妮个人为接管人,并非任命上诉人(毕马威)为接管人”,其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
2009年4月28日,江苏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案件的行为主体就是毕马威及其广州分所,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违反了国家司法主权管辖原则,对宿迁娃哈哈公司带来的损失显而易见。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因此驳回上诉维因此,持原判。
6月27日,经过两个月拖延后,毕马威终于按照法院判决的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不过,毕马威同时公开表示,“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宿迁娃哈哈公司对此回应称:“宿迁娃哈哈尊重毕马威依照中国法律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毕马威提起此类申诉,宿迁娃哈哈必然会依法予以回应。”有分析认为,娃哈哈在宿迁对毕马威提起的诉讼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毕马威此前大规模地在几乎所有非合资公司所在地从事非法接管活动,因此这些遭受接管行为的非合资公司极有可能陆续对毕马威提起类似的诉讼。一旦对毕马威发起此类诉讼,作为国际“四大”之一的毕马威在华业务将遭遇极大尴尬。
而在境外,2008年12月30日,BVI高等法院也撤销了毕马威的对被告的接管令。法官认定达能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严厉指责了达能在众多问题上对法庭进行了误导和隐瞒,从而导致法庭此前作出了错误的裁定。法官还认为被告有关接管令可能被原告滥用的担心不无道理。
达能一直否认本案与已有关
为什么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会犯此“低级错误”?
熟悉本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叶志坚律师认为:“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毕马威理应知晓执业所在国的法律。其绕过中国司法主权的管辖,要求宿迁娃哈哈等公司等向其披露商业信息、实施财产保全冻结的一系列行为,是为了向达能提供资产信息并保全资产,以配合达能在境外提起的诉讼。”
最初,达能亚太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鹏在向BVI法院提交的一份证词中说到:“建议之(即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资产管理人为BVI 毕马威Casey McDonald先生。McDonald先生是一位在BVI的执业会计师。他的合作管理人是中国毕马威的Jannie Wong(黄珍妮), 地址:中国广州。如果法院同意原告之申请,McDonald先生同意作为资产管理人。”娃哈哈方面认为,这意味着达能在向BVI法院起诉之前已和毕马威达成了默契,毕马威同意出面充当接管人,达能则退居幕后进行指挥。并且,毕马威从事接管活动的报酬都是达能支付的。因此,本案与达能不无关系。
但是,达能方面一直否认自己同本案有关系。据媒体报道,宿迁中院一审判决后,达能新闻发言人丁莹声称“毕马威作为接管人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法院指定的,只对法院负责,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 如今江苏高院二审定论后,丁莹仍然表示,“毕马威作为完全独立于包括达能在内的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
现在,毕马威已公开道歉,宿迁娃哈哈公司表示:“‘听其言’固然必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观其行’,希望毕马威能够真正依法服判,停止从事任何受达能驱使、侵犯娃哈哈和相关主体的违法和侵权行为。”
希望加大对境外机构的监管力度
据了解,这已不是毕马威第一次违规操作。
早在2004年,美国司法部在一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和纳税人的调查时发现了毕马威的避税服务存在问题,并着手对毕马威1996年至2002年提供的税务服务进行调查。这直接导致了毕马威首席行政官及财务总监理查德·罗森塔尔的辞职。毕马威当即发布声明表示将对1996年到2002年期间提供的非法避税服务负责,对该不法行为表示道歉,并将改进公司的职业操守。
而现在,毕马威却一边向中国企业道歉,一边仍发声明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对法院判决的不满情绪跃然纸上。国内法律界人士指出,这分明是对中国司法管辖的蔑视。熟悉此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叶志坚律师告诉记者:“作为一家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会计机构,毕马威必须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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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道歉又申诉 毕马威藐视中国司法
据了解,毕马威华振虽然于2009年6月27日在《国际商报》上刊登了道歉声明,但同时又在该报另一版面刊登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声明,这再次证明了毕马威华振一贯藐视中国法律的行径。对于毕马威同时刊登申诉声明的行为,宿迁娃哈哈表示:对侵权行为进行道歉是根据依法生效的判决所必须履行的义务,毕马威不应采取任何手段对抗履行。毕马威一方面表示道歉,一方面又同时以公开声明的方式表示将进行申诉的伎俩,实质上是对履行生效司法判决文书规定的法律义务进行抵抗,也抵消了赔礼道歉这种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的法律意义。这种行为是对中国司法尊严的挑衅,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判决义务。宿迁娃哈哈将对此保留要求其真正履行判决义务的权利。同时对于境外中介服务机构在中国所从事的违法行为,希望有关主管机关要大力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
“毕马威案”始末
这起案件源于2007年11月,达能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下称“BVI”)和萨摩亚起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两地法院在被告不在场、未作抗辩的情况下签发了临时冻结和接管令,裁定由达能指定的毕马威为被告资产的接管人。
此后,毕马威未经中国法院许可,就超越其接管权限在中国境内从事接管活动,向全国多家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及其审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银行发送接管人函件,被宿迁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告上了法庭。2008年11月2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做出一审判决,认为毕马威的发函行为侵犯了中国司法主权,并对娃哈哈公司构成侵权,应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各赔偿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但毕马威并不服从上述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其称“境外法院最终任命黄珍妮个人为接管人,并非任命上诉人(毕马威)为接管人”,其不应该作为本案被告。
2009年4月28日,江苏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案件的行为主体就是毕马威及其广州分所,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违反了国家司法主权管辖原则,对宿迁娃哈哈公司带来的损失显而易见。一审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因此驳回上诉维因此,持原判。
6月27日,经过两个月拖延后,毕马威终于按照法院判决的要求公开赔礼道歉。不过,毕马威同时公开表示,“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宿迁娃哈哈公司对此回应称:“宿迁娃哈哈尊重毕马威依照中国法律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毕马威提起此类申诉,宿迁娃哈哈必然会依法予以回应。”有分析认为,娃哈哈在宿迁对毕马威提起的诉讼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毕马威此前大规模地在几乎所有非合资公司所在地从事非法接管活动,因此这些遭受接管行为的非合资公司极有可能陆续对毕马威提起类似的诉讼。一旦对毕马威发起此类诉讼,作为国际“四大”之一的毕马威在华业务将遭遇极大尴尬。
而在境外,2008年12月30日,BVI高等法院也撤销了毕马威的对被告的接管令。法官认定达能提起的诉讼不具有可诉性,严厉指责了达能在众多问题上对法庭进行了误导和隐瞒,从而导致法庭此前作出了错误的裁定。法官还认为被告有关接管令可能被原告滥用的担心不无道理。
达能一直否认本案与已有关
为什么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毕马威会犯此“低级错误”?
熟悉本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叶志坚律师认为:“作为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毕马威理应知晓执业所在国的法律。其绕过中国司法主权的管辖,要求宿迁娃哈哈等公司等向其披露商业信息、实施财产保全冻结的一系列行为,是为了向达能提供资产信息并保全资产,以配合达能在境外提起的诉讼。”
最初,达能亚太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秦鹏在向BVI法院提交的一份证词中说到:“建议之(即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资产管理人为BVI 毕马威Casey McDonald先生。McDonald先生是一位在BVI的执业会计师。他的合作管理人是中国毕马威的Jannie Wong(黄珍妮), 地址:中国广州。如果法院同意原告之申请,McDonald先生同意作为资产管理人。”娃哈哈方面认为,这意味着达能在向BVI法院起诉之前已和毕马威达成了默契,毕马威同意出面充当接管人,达能则退居幕后进行指挥。并且,毕马威从事接管活动的报酬都是达能支付的。因此,本案与达能不无关系。
但是,达能方面一直否认自己同本案有关系。据媒体报道,宿迁中院一审判决后,达能新闻发言人丁莹声称“毕马威作为接管人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萨摩亚法院指定的,只对法院负责,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 如今江苏高院二审定论后,丁莹仍然表示,“毕马威作为完全独立于包括达能在内的诉讼中的任何一方,与达能没有任何关系。”
现在,毕马威已公开道歉,宿迁娃哈哈公司表示:“‘听其言’固然必不可少,但更重要的是‘观其行’,希望毕马威能够真正依法服判,停止从事任何受达能驱使、侵犯娃哈哈和相关主体的违法和侵权行为。”
希望加大对境外机构的监管力度
据了解,这已不是毕马威第一次违规操作。
早在2004年,美国司法部在一次针对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和纳税人的调查时发现了毕马威的避税服务存在问题,并着手对毕马威1996年至2002年提供的税务服务进行调查。这直接导致了毕马威首席行政官及财务总监理查德·罗森塔尔的辞职。毕马威当即发布声明表示将对1996年到2002年期间提供的非法避税服务负责,对该不法行为表示道歉,并将改进公司的职业操守。
而现在,毕马威却一边向中国企业道歉,一边仍发声明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对法院判决的不满情绪跃然纸上。国内法律界人士指出,这分明是对中国司法管辖的蔑视。熟悉此案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王立新、叶志坚律师告诉记者:“作为一家在中国开展业务的会计机构,毕马威必须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