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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买房时千万要小心“自行约定”,这些是售楼处的附加条件

发表于2015-10-26

有过买房经验的都知道,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通常置业顾问都会催促你抓紧时间签字,当你细看条款的时候,置业顾问也会说条款都不用看,也不能修改,你只需要签字盖章。虽然购房合同是经过房管局审核的统一模板,但是在附件中或许会存在你没注意到的霸王条款。

本人就遭遇过霸王条款的事情,当初购买的是期房,至于哪个楼盘就不说了,面积为113平米。但是当交房的时候开发商却说再补交一部分房款之后才能拿到钥匙,开发商的依据是房屋实际面积为121平,超出原购房面积8平米。这样一来我就要多支出房款和契税等费用合计7万余元,我当场就拿出了购房合同,翻到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一页,上面明确标明商品房交付后,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误差在3%以内部分的房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王女士根据这一条款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义务,不料对方以紧接着的“双方自行约定”中的一条“产权登记面积以有关部门核定为准”,推脱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是签订合同时公司以外人员核定错误导致,与公司无关,因此不负任何责任。卧槽,哪有这样的啊~~~~~~妈逼,这不明显的敲诈吗??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我找到房屋清单,根据图纸重新测绘了面积的确是121平米,这说明什么?这说明开发商在和我签订购房合同以前就已经有了121平米的测绘结果,这是赤裸裸的欺骗,我实在咽不下这口气,就到工商部门去投诉维权,经过漫长的斗争,终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我承认像我们这些普通老百姓关于买房的法律知识实在是缺乏,导致在买房时根本读不懂合同里的条款。一份正规的购房合同几乎都在20页左右,任何一个普通人都难以在较短的时间里,读懂读透里面的具体细则,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购房者基本都属于被动方。

 

后来我还得知,购房合同在售楼处都是应该进行公示的,跟开发商在售楼处公示五证一样,但是很多售楼处都没有将合同进行公示,并且如果没有交纳首付款,根本就看不到购房合同。一位开发公司的朋友还说,不交钱看不到合同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已经成为行内的潜规则了。虽然是范本合同,但是在附加条款上每个售楼处还是不一样的,如果被竞争对手知道合同细节的话有可能会被模仿,所以只有在交款之后确定是我们的业主了,才能够看到合同。你们说坑爹不坑爹?

 

咱们只能吃一堑长一智了,以后买房时小心这些附加条件,一定要把自己担心的问题和开发商承诺的问题写进全同,而且要多研究一下~~~~~~

发表于2015-10-26

学习了~~~~~~

发表于2015-10-26
傲娇的小美哥,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买房时千万要小心“自行约定”,这些是售楼处的附加条件”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5-10-26
傲娇的小美哥,您好!您所发的帖子“买房时千万要小心“自行约定”,这些是售楼处的附加条件”已被设置为固顶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5-10-26

妈逼,现在的开发商真是没节操啊

发表于2015-10-26

开发商都这样,如果不想被宰,就自己修房子吧

发表于2015-10-27

到处是陷阱啊

发表于2015-10-27

无良开发商~~~~~~

发表于2015-10-27

到处是陷阱

发表于2015-10-27

玩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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