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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李天一案”受害人曾到酒吧求助 眼眶发青称遭殴打

发表于2013-07-11

7月9日,北京市高院通报称,海淀法院已受理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

昨日凌晨,李某的两位新律师发布声明,指出北京警方案发后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实姓名,涉嫌侵权。声明还称,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所以酒吧违法应负责任。

 

发表于2013-07-11

据称律师将做无罪辩护

声明发出后,有媒体采访李某的新律师,对方表示将为李某做无罪辩护。律师还透露,他们接受委托已经1个月左右。昨日,记者多次联系李某的两位新律师,均未能成功。

此前,李某原律师薛振源辞职,对于辞职原因,薛振源解释是“因案情需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些原因不方便说,也不好说。”有知情人透露,薛振源辞职因“李某监护人要求太高,要求写一公告,称李某没有参与涉嫌强奸案,薛振源不愿写,压力很大。”

 

发表于2013-07-11

海淀警方尚未回应“侵权”

声明称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

对此,昨日海淀警方未予回应。

据记者查询,2月22日上午,网上曝出李某轮奸案。当日下午,海淀警方向媒体通报,“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这份通报并未提及李某的真实姓名。

 

发表于2013-07-11

律师声明摘录

●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

 

发表于2013-07-11

焦点 1

售酒酒吧是否担责?

酒吧人员称李某身材高大,“看不出未成年”

声明中称,案发前,李某等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律师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该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售酒,应承担责任。

 

发表于2013-07-11

酒吧贴有“未成年人禁入”

昨晚8时许,记者进入事发酒吧探访,地下一层的入口处印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语。酒吧工作人员称,一直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但只能采取目测的方式,比如一些背书包、穿校服的未成年人都被我们挡在门外,不穿校服但看面容明显还小,我们会拦下来要求看看身份证等证件。”但目测肯定不是百分之百有效,“比如李某及同伴,每个人都长得人高马大,比我个头还高,并且每次来都自己开车,谁能想到他们是未成年人。”

 

发表于2013-07-11

酒吧人员回忆,事发第二日,女孩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先来到酒吧求助,希望查到李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因为有些预订房间的客人会留下姓名和电话等内容。”他称,“那天她来酒吧时,眼眶发青、发红,鼻梁处有淤血,自称事发当晚被李某等人殴打,身上也有伤痕,手不停发抖,显得很惶恐。”

酒吧人员表示,当晚酒吧发生的一切都有监控录像,警方早已将录像提取。

事实上,“未成年人禁酒令”出台多年,判售酒场所担责并不多。

据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称,对于李某案中商家是否存在责任,从目前披露的信息还不好判断,这其中需要考量到一些未成年人从体貌特征上很难判断年龄、商家是否明知或者存在放任的故意。

 

发表于2013-07-11

酒吧人员回忆,事发第二日,女孩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先来到酒吧求助,希望查到李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因为有些预订房间的客人会留下姓名和电话等内容。”他称,“那天她来酒吧时,眼眶发青、发红,鼻梁处有淤血,自称事发当晚被李某等人殴打,身上也有伤痕,手不停发抖,显得很惶恐。”

酒吧人员表示,当晚酒吧发生的一切都有监控录像,警方早已将录像提取。

事实上,“未成年人禁酒令”出台多年,判售酒场所担责并不多。

据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称,对于李某案中商家是否存在责任,从目前披露的信息还不好判断,这其中需要考量到一些未成年人从体貌特征上很难判断年龄、商家是否明知或者存在放任的故意。

 

发表于2013-07-11

受害人律师称“巧了”

微博称,“李某新聘律师王冉的主要工作经历: 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创办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兼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首席律师。李某一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巧了!”

 

发表于2013-07-11

随后,记者多次联系田参军均未果。

《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记者通过公开资料查询到,执业证号为11101201110226466的王冉系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09年9月30日取得资格证后,首次执业发生在2011年1月5日。王冉的确曾经在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在海淀区检察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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