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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租房切莫遇“李鬼” 法官提醒租房者“长心眼”

发表于2013-04-12

在房屋中介公司付别生了房钱,并开始装潢其红过新房,却被告知签订房鲜艳夺目屋合同的不是“真房东大发雷霆,租房客将中介公司告[url=http://bbs.news.163.com/bbs/photo/304929759.html]废气[/url租房客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索要佣金及经济损失19500元。近日,瑶海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判决中介服务公司返还佣金1100元。

2009年9月21日,经合肥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刘女士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物为位于合肥市元一时代广场一处房屋。签订合同后,刘女士支付了张某房屋押金5000元,房租8400元,办公用品费5000元,共计18400元。同时,其支付给合肥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报酬1100元。张某将上述房屋交付刘女士使用后,房屋所有权人找到刘女士,以张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与刘女士签订租赁合同为由,要求其与自己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

刘女士认为该中介公司作为从事专业不动产经纪中介的企业,对于自己委托的事项没有尽到应尽的法定义务,没有提供该房准确真实的信息,从而导致向其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自己上当受骗,蒙受本来不应发生的经济损失。对此,作为被告合肥某房产中介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刘女士向法院请求,合肥某房产中介公司立即退回居间佣金1100元,赔偿因提供虚假信息造成的经济损失18400元,计19500元。

庭审中,被告合肥某房产中介公司辩称:对于刘女士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被告只是提供中介服务,真正签订合同的是刘女士与张某,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张某到公司登记时,提供了房地产他项权证。自己也要求张某在与刘女士签订合同时带房产证原件,但其未带来,于是在征得刘女士的同意下,三方签订了合同。自己已完成了居间义务,所以原告要求退回佣金没有事实依据,要求赔偿事项也没有法律依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形成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通过庭审查明,合肥某房产中介公司在登记出租人的信息时,尽了相应的审查义务,且没有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根据刘女士的陈述,张某是所涉房产的承租人,现房屋产权人以张某无转租权为由,不认可刘女士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从而给刘女士造成了损失。因本案对房屋产权人与张某之间的租赁关系无法核实,在刘女士的损失原因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刘女士要求合肥某房产中介公司承担赔偿损失18400元的请求,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合肥某房产中介公司在审查出租人信息时,未要求出租人提供房产证进行核实的情形,存在一定的过错,导致刘女士与非房产权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应返还收取的佣金1100元。

那么在租房过程中,如何才能减少烦恼,避免发生纠纷呢?为此,法官作出如下提醒:租房者一定要在签房屋租赁合同前查看,房东的身份信息和房屋房产证明;如果对方为“二房东”的话,一定要向他索要查看房东的委托手续,因为如果在房东未同意的情况下,“二房东”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他人的,该转租行为是无效;租房者一定要去现场实地查看下房屋,看下是否有人仍在房屋内居住,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和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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