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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黄祖斌: 房产投资的税收风险

发表于2007-01-21
今天得到消息,从2007年开始将征收土地增值税.让人得意的是,我去年11月26日发文,提示房产投资的各种税收风险.不过查了一下,发顼在和讯博客没有发.可能当时发的时候出错了,没有发表成功.全文如下:
       
最近几年,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不少人买卖或出租获利颇丰。不过,房地产投资的税收风险正日益显现,不注意防范,可能面临巨大风险。 
       
我国的税收制度正在逐渐完善,立法、执行都会越来越成熟,随意性将越来越小。所以当初为鼓励房地产业发展而减收、免收的税种,可能逐渐恢复征收,成为悬在房产投资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发表于2007-01-21
由于目前中国的税务征管人力有效,效率低下,成本巨大,所以原先规定的如房产税、房屋出租营业税、房屋出租个人所得税基本上靠缴税义务人的自觉,而中国人普遍并没有纳税的习惯,所以这些税种形同虚设。但显然纳税义务人是偷税了。这里有必要讲一下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刑法》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就是说,房产投资人因为不缴纳相关税收,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设想一下,有人买房后出租,每月租金1万元,则应当缴税出租营业税300元,房产税400元,个人所得税(10000-300-400-2000)×20%=1460,实际上出租房屋基本是不会报税的,这样每月共逃避纳税义务2160,每年为25920元。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并达到应纳税额的100%,有可能被处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一倍以上五倍下以罚金。当然,对于租赁,大多房东并不办理租赁登记,税务机关无从知晓其出租并取得收入的行为,所以绝大多数人并不因此被判刑。但一旦有人(比如承租人)举报,则还是有可能的。《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像这种情形,房东要过五年,才能高枕无忧。
而炒房人在取得暴利的情况下,偷税额就更大了。
 
       
本文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要么取自法规原文,要么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税法》教材。
 
需要说明的是,房产投资人不必惊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概率极其小,不过纳税的支出却有可能增加,如一年来,二手房买卖的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征收的加强就是典型的风险。
发表于2007-01-25
现在又要向房产商收什么税了,最后还是由我们买房者支出这钱吗
不知道啊!!!!!!!!!!!!!11
发表于2007-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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