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下班顺路去买了个菜出意外,然后工伤了”!这规定真的也是蛮拼的!

发表于2014-08-20

虽然相对于公司的角度来说,我作为一名员工自然是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全面的合法的保护,不过这条解释不得不说真的是蛮拼的!


拼归拼,作为员工,还是先来学习下最高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四种合理情形给出的解释吧!


最高人民法院20日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并公布4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称,“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




发表于2014-08-20

额,突然想起,某天下班的点,一激动,跳了几步,摔倒了,手撑地,瞬间肿了,哇哇,疼死我了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