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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租房后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7种情形可解约收房

发表于2013-06-26

跨区申请公租房之后,被保障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并不能就近,而是要回到户籍所在区域上公立幼儿园、甚至初中。昨日,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因为子女等原因,公租房承租家庭可以申请调配租房地点。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13年7月2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给市住建委。

发表于2013-06-26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租房后期管理,是指公租房在入住后的管理,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租赁管理,即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等;二是物业服务,公租房小区采用的是与商品房相同的物业服务;三是社会化服务,包括公租房租户的户籍、子女就学等问题的解决。

发表于2013-06-26

为子女可申请调房

海淀户籍居民陶先生自从2012年初入住石景山远洋沁山水公租房之后,就不得不面临天天早起送孩子去海淀的问题。从去年9月至今,他已经连续送了整整10个月。孩子被绑定在户籍所在地的,搬家搬不得,转学转不了,只能天天奔波。

陶先生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找到了解决方法。第十二条中称,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者因为子女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租家庭可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保部门审核以后,产权单位可以给予调整或调换。

“像陶先生这样的问题,确实可能在更多跨区选房时出现,因此在起草这份征求意见稿时,我们标注了子女这样的情况。”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说,考虑到很多被保障家庭子女的实际问题,市住保办决定可以跨区县调配住房。

为了更好地服务于“陶先生”们,市住保办将在公租房管理平台中建立承租家庭调换轮候登记册,公租房调换完成后,承租家庭将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目前,针对公租房承租家庭调整配租住房的实施细则还在制订中,但相关负责人透露,调换的办法与老公房调房的办法接近。

从本市正式启动公租房配租起,如何解决让被保障家庭成员在公租房、入托、就近领取社保等一系列问题,一直是有关政府部门认真考虑的问题。近日,多部门相关负责人都透露解决问题的方案已经接近成熟。市住保办负责人昨日则表示,公租房社会化服务由于涉及公安、、人力社保等多个政府部门,有关部门将分别出台相关文件,解决租户的户籍、子女就学等问题,文件预计将于下月发布。


发表于2013-06-26

租金动态调整或分“不同价”

从远洋沁山水和苏家坨两个社会化公租房项目开始,入住公租房的家庭已经达到五位数。迄今为止,各项目的租金尚未发生变化。但征求意见稿中显示,公租房租金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确定,并实现动态调整。

在这个以A4纸打印了足足14页的文件中,这项条款几乎是条文中最短的一句。相关负责人说,公租房的租金将会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所谓“动态调整”,是指在同一项目中,不同摇号批次的房源,可能会随着市场租金的变化,而出现不同的租金价格。

“但可以肯定的是,同一批摇号的家庭,若是选择了同一个项目,需要承担的租金还是相同的。”相关负责人说,在同一批次中,房源和租金还是会强调“均好性”,不会因为某间房全朝南、某套房全朝东而出现同一批次中价格的差异。例如燕保·京原家园目前的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37元,这次摇号的家庭,无论选择哪种户型、哪种朝向的房屋,都执行这个统一的租金标准;但如果摇号选房后还有剩余房源,下次再摇号时,同样是京原家园的房源,租金价格就可能变化为36元或者38元。

另外一位住保办业务处室负责人则表示,按照目前房屋产权单位和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在承租期内,产权单位可以变动一次价格。这位负责人表示,在签订合同后,公租房产权单位会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收缴房屋租金,目前租赁合同一般为3年的约定期,3年中变动一次价格,和市场租房相比,要稳定得多。


发表于2013-06-26

“征求意见稿”显示,公租房承租家庭如果有以下7种违规行为之一的,产权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这7种情形包括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被区县住保部门取消公租房资格;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


发表于2013-06-26

记者在查阅住建部发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后发现,京版的“征求意见稿”比住建部的管理办法更为严格。例如住建部要求的是无正当理由6个月闲置,而本市的要求则限定为3个月以上承租不满30日。如果公租房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等违规行为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房管员要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承租家庭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将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租房。

发表于2013-06-26

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租房产权单位将组织房管员对承租家庭进行入户检查,及时掌握家庭人员变化、租户需求、房屋使用、室内设备设施完好等情况。

这份“征求意见稿”还称,产权单位每季度将按照不低于实际入住家庭户数30%的比例组织入户检查,每年必须对每个入住家庭检查1次。对曾有违规使用房屋行为的家庭,还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并适当增加入户检查次数。

“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提到了小区物业管理等问题,但和其他住宅小区相比,租户在公租房小区中不会成立业委会;而小区将来会设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站,安排专人为承租家庭提供租赁管理服务等。产权单位要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租户代表联席会,每年组织租户填写满意度调查问卷,征询改进小区物业服务、租赁管理、使用监督管理、社会公共服务、社区建设等方面意见和建议。


发表于2013-06-26

“空置”如何界定?

在征求意见会上,对于如何确定公租房“闲置”或者“空置”,如何拿到房屋“转借”、“转租”的确凿证据,成了团成员讨论的议题。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坦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定3个月甚至以上时间、承租人的实际居住少于30天这一项,确实可能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即使有人举报,工作人员也不可能24小时蹲点紧盯。目前,住建委已经收集到一些关于设置打卡机、指纹机的建议,但这些方法还在论证中。

讨论的另外一个热点,也是法理和人情的关系。“对于转借如何认定,如果将年迈的父母接来,自己又因为工作原因不能长期在公租房内住,是否算转借?”一位说。

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问题。一位跨区选房的老师将年老的父母接来北京赡养,自己却因为工作太忙经常住在单位提供的双人宿舍中。目前,住保办正在研究对“借住”的认定。“接来的人如果为承租人的直系亲属,或者存在血缘关系,应该符合人情。我们也希望找到更为人性化的方案,希望市民在7月2日以前,多提意见和建议。”相关负责人说。


发表于2013-06-26

违约惩罚是否要延展?

在发布“征求意见稿”之前,市住建委、市住保办已经在小范围内,征求过几次意见。而在这些小型意见会上,参与者所争论的是,对于在公租房申请、承租、退出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家庭,是否要施以更重的处罚?这些公租房承租家庭多为保障房轮候家庭,目前本市正在推行“四房合一”,在这个环节作假,是否应该影响其获得产权型保障房?


发表于2013-06-26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因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家庭,将会被责令退回承租住房。产权单位可给予2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并按照同区域、同类型市场租金收取滞留期间的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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