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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收房时情况与要约邀请不符,律师称可认定违约。请求业主、知情人士探讨!

发表于2013-07-03

张先生最近买了一套商品房。买房时看重的是宣传广告中的绿化环境,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单中明确写有楼前楼后都有花卉和绿地供小区户主赏玩等。但入住后却发现广告中所谓的花园不见踪影。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答复: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售楼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为了吸引买房人而做出的一种宣传。一般来讲,如果广告中的宣传内容没有写入合同中,即使将来这些宣传没有兑现,开发商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如果开发商在这些宣传材料中写得非常明确具体,内容确定,并且对房屋价格及购房人是否买卖产生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没有写入合同,开发商也要兑现,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对于一些重要的广告一定要保存好,将来发生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

 

 

上次帖子还没有发的完,有事打断了,现在想跟大家探讨一下,什么样的广告算作要约广告呢?比如五洲国际广场的商铺,在商业招商发布会上、在他们的广告宣传单页上、在他们售楼处里、在他们在官方主流媒体比如江海晚报之类的报纸上都有明确表明,他们即将入住的四大主力店:家乐福华东旗舰店、大玩家、孩子王、万达影院。这个内容算作要约广告吗?具有法律效益吗?

 

发表于2013-07-04
心驰神往55,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收房时情况与要约邀请不符,律师称可认定违约。请求业主、知情人士探讨!”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3-07-04

说实话这些东西我也不太懂,但是我既然买了我肯定是希望他们能够做好。

发表于2013-07-04

什么叫做要约广告啊,我搞不太懂

发表于2013-07-04

最好找个法制论坛去问问,在这问估计都是不懂的

发表于2013-07-04

我想说我是来看专业人士回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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