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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受托卖房“擅做主张” 受托人被判赔20万

发表于2013-06-06

如果你打算委托他人卖房,请一定留意这个案件报道。

这是日前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因为委托卖房而引发的官司。事情大体是这样的:王某受李先生委托帮忙卖掉一套市值大概80万的房子,双方说好卖之前要说一声。但是,王某将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掉之后,才告诉李先生。李先生认为,这个价格太低,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王某赔。遭拒后,李先生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未得到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系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重大过失行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先生20万元。

法律界人士在分析此案时指出,由于该案中无法证明受托人与购房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无法推翻。

缘起受托人低价卖房,房主知道时已过户

2011年底,李先生的生意出了麻烦,急需几十万资金周转。情急之下,李先生决定将自己一套空置的房屋拿出来卖掉。但是,李先生还要应付生意上的事,一想到卖房过程中要带买家看房,还要谈价钱,还得办解押、过户什么的,李先生就觉得头大。

一日,李先生在饭局上遇到了王某,王某听说了李先生的烦恼后,表示自己比较熟悉卖房这一套流程,自己闲着也是闲着,可以帮李先生处理此事。于是,李先生和王某办理了一份公证委托合同,约定李先生委托王某代为办理其名下房屋的出售,代理事项包括办理房产的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及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办理房产的出售、签订买卖契约、协助买方办理过户及代收售房款等。签完合同,李先生还不放心,特意叮嘱王某,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联系他,让他把把关。

2012年5月,李先生突然接到王某的电话,说已经帮他把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听到这个消息,李先生大吃一惊,赶忙到房产局查询,发现房屋果然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张先生的名下了。

断案受托人有重大过失,判其赔20万

李先生急忙找到王某,说自己的房屋市场价有80多万,为什么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卖掉。王某则表示,自己当初想联系李先生,但张先生急着要买,看了他的委托书就说,“你既然有授权,完全能自己做主,干吗还要折腾?”他当时怕拖得久了对方反悔,就签了合同。至于价格,急于出手自然要比市场价低一点。

对于王某的说法,李先生不能认可,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因协商不成,2012年底,李先生将王某告到了秦淮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李先生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按法律规定,王李二人签的委托合同,如果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该案中,王某在未得到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系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重大过失行为。日前,法院经过评估和对诉争房屋的现状、实际交易价格的综合考量,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先生20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件案子里的“ 这道道”

委托他人卖房,这样的事情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这样一个案子能给我们什么警示?且听法律界人士解析。给我们讲解此案的是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尹长松。

1.受托人只能办委托人委托的事

尹长松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代理人应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代理人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超出被代理人授权范围所从事的代理活动无效。在该案中,王某在卖房时并没有超出李先生的授权范围,但是,李先生特别强调了卖房前要告诉他一下,这是对授权范围的限定,也就是说,李先生没有授予王某自由定价的权利,而将对于购房人的诚信以及定价的权利,留给了自己。王某在卖房时,没有通知李先生,违反了李先生的意志。

2.没有恶意串通,合同合法有效

王某以低于市场价30万的价格将房子卖出,也远远超出了正常交易价格的浮动范围。在这一前提下,如果王某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高价房以低价卖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所以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王某在代理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并判决王某承担低价卖房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是正确的。

此外,买房人张先生属于法律上的善意第三人,不应承担李先生的损失,他和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这也意味着李先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否决”这起房产交易。

3.只要损害委托人利益,都该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强调,在和王某签订了委托合同后,还特意叮嘱王某,签订卖房合同时,一定要通知到他。那么,如果李先生没有事先这样要求,那王某是否可以逃脱赔偿李先生损失的责任呢?对此,尹长松认为,无论哪种情况,王某都要承担损失,因为最终的结果同样是损害了李先生的利益。让王某承担损失,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

 

发表于2013-06-07

我觉得这完全是串通的,恶意串通!

发表于2013-06-07
引用:细品人森 在2013-06-06 15:22:10写道:原帖
如果你打算委托他人卖房,请一定留意这个案件报道。
这是日前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因为委托卖房而引发的官司。事情大体是这样的:王某受李先生委托帮忙卖掉一套市值大概80万的房子,双方说好卖之前要说一声。但是,王某将房子以50万元的价格卖掉之后,才告诉李先生。李先生认为,这个价格太低,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要王某赔。遭拒后,李先生将王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未得到李先生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系损害委托人利益的重大过失行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李先生20万元。
法律界人士在分析此案时指出,由于该案中无法证明受托人与购房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因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无法推翻。
缘起受托人低价卖房,房主知道时已过户
2011年底,李先生的生意出了麻烦,急需几十万资金周转。情急之下,李先生决定将自己一套空置的房屋拿出来卖掉。但是,李先生还要应付生意上的事,一想到卖房过程中要带买家看房,还要谈价钱,还得办解押、过户什么的,李先生就觉得头大。
一日,李先生在饭局上遇到了王某,王某听说了李先生的烦恼后,表示自己比较熟悉卖房这一套流程,自己闲着也是闲着,可以帮李先生处理此事。于是,李先生和王某办理了一份公证委托合同,约定李先生委托王某代为办理其名下房屋的出售,代理事项包括办理房产的银行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及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办理房产的出售、签订买卖契约、协助买方办理过户及代收售房款等。签完合同,李先生还不放心,特意叮嘱王某,签订合同前一定要联系他,让他把把关。
2012年5月,李先生突然接到王某的电话,说已经帮他把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掉了。听到这个消息,李先生大吃一惊,赶忙到房产局查询,发现房屋果然已经过户到了第三人张先生的名下了。
断案受托人有重大过失,判其赔20万
李先生急忙找到王某,说自己的房屋市场价有80多万,为什么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就以50万元的价格将其卖掉。王某则表示,自己当初想联系李先生,但张先生急着要买,看了他的委托书就说,“你既然有授权,完全能自己做主,干吗还要折腾?”他当时怕拖得久了对方反悔,就签了合同。至于价格,急于出手自然要比市场价低一点。
对于王某的说法,李先生不能认可,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因协商不成,2012年底,李先生将王某告到了秦淮区法院。
....

 唉,啥事都有啊

发表于2013-06-07

要签合同

发表于2013-06-07

来看看

发表于2013-06-07

罚这么多

发表于2013-06-07

太过分了

发表于2013-06-07

不能受托?还真不懂

发表于2013-06-07

可怜的娃啊

发表于2013-06-07

哎 这不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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