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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奥斯卡预热·11.2今日话题】土地使用年限被“短命” 开发商该不该赔?

发表于2012-11-02





据扬子晚报报道,在南京100余家在售楼盘中,土地年限“缩水”10年以上(住宅用地为70年)的超过30家,甚至有的楼盘达20年。尽管不少楼盘的土地年限已大为“缩水”,却并不妨碍其身价节节上攀。调查还显示,九成买家购房时一般会询问楼盘的土地性质是什么、土地年限是几年,但对土地年限还剩下多少年却缺乏关注。


而开发商捂地等是导致其“短命”的最重要的原因,购买房子合同上的时间为70年,而实际使用时间远远没有达到,然而目前法律对于这块的规定尚存空白,那么购房者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开发商还是政府呢?


【今日话题】土地使用年限被“短命”,开发商该不该赔偿购房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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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11-02
买到手都是自己的,中国的产权目前还没有真正的定义
发表于2012-11-02

赔,坚决要赔钱!

发表于2012-11-02
额,看看啊
发表于2012-11-02
该赔。
发表于2012-11-02

支持楼主

发表于2012-11-02

应该吧

发表于2012-11-02

一定要赔

发表于2012-11-02
赔毛啊,你爱买不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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